2.3 消防电梯


2.3.1 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。当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,消防电梯可不在公共建筑部分(包括商业服务网点)的楼层停靠;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,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年版)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。
2.3.2 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室时,应在每层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,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,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、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,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。
    当住宅建筑中的普通电梯单独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时,该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;当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,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2㎡,普通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上述要求。
2.3.3 地下建筑(包括地下室)设置的消防电梯,可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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